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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10-02-09 16:34:30  当前页面浏览数:860

    为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市公安局昨日特别重申,根据我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禅城、南海、顺德及三水(允许燃放的地点除外)、高明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相关法规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可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等处罚。
    市公安局节前印制了30万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张派发给市民,广泛进行宣传。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希望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规,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
    1月26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及前期暗访掌握的情况,市公安局主动配合市安监部门,组织市、区两级公安、安监等力量,果断出击,突击检查南海区大沥镇镇颜峰村三间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当场查获烟花爆竹近万箱。此三间仓库均设在颜峰大道边上,交通繁忙、人来人往,且周边厂房、民宅和农贸市场聚集,其中最大的一间仓库距离广三高速公路不足十米。仓库内外没有任何技防措施,只有一把门锁把关,条件非常简陋;仓库内烟花爆竹堆积如山,随意摆放,稍有动静就有可能倒塌,引发爆炸;库内堆积的烟花爆竹距离窗户仅十公分左右,一伸手就能碰到,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2月3日,公安、安监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大沥芦村三号仓库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1000多箱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1月23日至3月1日为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重点防护期。期间,我市公安、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严格落实市政府有关禁放规定,加强检查、加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成立查禁烟花爆竹工作组,印制了30万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张派发到市民手中,并通过社区警务室在社区广泛进行宣传。工作组派出便衣民警到各大综合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调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截止2月1日,全市共出动警力1000多人次,其他力量700多人次,查处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38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0000多箱。
    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希望市民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情况可拨打110报警或12350报料,共同做好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禅城、南海、顺德全区和三水中心城区(西南街道.允许燃放的地点除外)、高明中心城区(荷城街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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