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佛山市常住户口居民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依亲类延期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港澳地区等。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如申请人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7、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相片、《相片回执》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向公司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申请。
2、签注种类和收费标准:
(1)签注种类:签发多次签注,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工本费100元,签注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下100元,签注有效期1年以上2年以下150元,签注有效期2年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