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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迁移(市内迁移)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11-11-25 16:33:00

                                                                                                                                                                                                                                                     
      

服务名称

      
      

收养小孩迁移(市内迁移)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提交材料

      
      

1199241(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411999525(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525(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5252002516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525(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向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如需发放(换发)新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1996]238号)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移手续时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公时间

      
      

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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