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
主管部门 |
佛山市公安局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佛山市户籍人口 |
办理条件 |
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住宅,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已办理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同一户内子女及孙辈可申请迁移。户内其他人员暂时确无法迁出该户的,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允许随迁。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需
材
料 |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父母或成年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房产证及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
表格 名称 |
《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
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到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办理; 3、拍摄办理现场照; 4、打印(更换)户口簿。 |
办理窗口 |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
网上办理流程 |
1、网上填写表单; 2、扫描(拍照)上传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3、等待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 4、审核通过的,持手机短信及相关材料原件到窗口现场签名确认,优先办理。 |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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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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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理流程 |
无 |
办理时限 |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迁移。 |
收费标准 |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
电话咨询 |
12345 或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
其他说明事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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